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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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德盛担保有限公司 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 沃德思源集团水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3民初956号 原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傻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德盛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敏,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沃德思源集团水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傻海,总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盛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沃德思源集团水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并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长刘丽平 人民陪审员张建乾 人民陪审员王玉曼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培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