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鑫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74号

原告:河北鑫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涉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过豪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教师,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海,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鑫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鑫菲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作出(2019)冀0426民初2180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河北鑫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冀04民终6063号民事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过豪侠、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日签订的《关防移民小区房屋认购协议》无效;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日,原告鑫菲公司与涉县关防乡人民政府签订关防移民社区建设合作协议,由原告开发建设关防移民社区综合项目。双方对房屋的销售由关防乡人民政府向关防乡移民予以销售。2017年10月2日,施工单位的杨树忠以原告的名义同被告签订《关防移民小区房屋认购协议》,将原告的11栋8号房销售于被告。杨树忠收取被告房款255000元,关防乡人民政府给我方转款400000元。案外人王振东与被告***因房屋发生争议,王振东以返还原物纠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涉县人民法院以该房屋未取得登记之前,不具有对该房屋排他占用的权利驳回了王振东的诉讼请求。王振东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民终5929号判决,以王振东、***双方均属具有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属于关防移民,持有的《关防移民小区房屋认购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均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判决维持了原判。为此,原告提出起诉,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防移民小区房屋认购协议》无效。

被告***辩称:1、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作为诉讼主体应提供房屋建设及房屋性质的法定手续,而对该建筑物建筑性质的认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认定,在程序上建筑物性质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2、实体上,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原告提交的开发合同,原告只是受委托销售房屋,原告只是受托人,一切法律后果及权利的行使应该由委托人行使。该事实从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上也可以认定,因此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综上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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