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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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汇德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尚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尚义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6590元、鉴定费3000元、拆解费600元,合计10190元中的40%,即4076元,并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二、其余60%的损失,即6114元,由原告***自负;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尚义分公司赔偿救援费1000元、车辆使用补偿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简易程序),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尚义分公司负担31元,并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