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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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999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999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月利率13.37625‰计算),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计416.5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