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人民币9528.54元和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