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固安县腾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二、变更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廊坊市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固安县腾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则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变更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固安县腾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廊坊市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以合同总价款10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300元,由廊坊市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2225元,固安县腾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40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3456元,由固安县腾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3705元,廊坊市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97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439元由廊坊市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6913元,固安县腾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45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