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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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众鼎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众鼎机械有限公司偿付所欠租金7000.3元、违约金(以7000.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众鼎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