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丽水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丽水市弘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丽水市弘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4986.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0788元为限);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丽水市弘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