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86868.9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部分的医疗费8598.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债务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3.16元,由原告***承担1154.25元,由被告***承担933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