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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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新民市顺达汽车修配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物损损失94787.4元。 二、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鉴定费7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