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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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佣金175802.3元; 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奖金33332.35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