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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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农业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288156.5元; 二、被告沈阳农业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288156.5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和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沈阳农业大学交付全部施工资料。 如被告沈阳农业大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93元,由被告沈阳农业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