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8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