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民初2851号

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发,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2019年12月5日,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8.5元,由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韵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黄大臣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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