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民初2851号 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发,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2019年12月5日,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8.5元,由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韵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黄大臣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