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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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8701.79元【(394716.84元-8000元)×70%+8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计1641元,由***负担800元,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841元;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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