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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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飞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 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飞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借款本金24932418.24元。 二、被告重庆飞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403456.93元以及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28%计算;复利以尚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28%计算)。 三、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飞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3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319元,由被告重庆飞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