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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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21753民事判决书; 二、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1057.31元; 三、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四、驳回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074元,由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866.60元,由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207.40元;鉴定费22680元,由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74元,由上诉人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207.40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86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