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
湖北咸宁恒大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支付原告***石料款7369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7元,减半收取计5863.5元,由被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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