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物欠款47690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106776元;以47690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1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907元,由原告负担17699元,由被告负担20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