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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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信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23民初166号 原告:东莞市信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新盈大厦516。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 被告: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遂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波 原告东莞市信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信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信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建平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吴诗媚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