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金巢林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0018499.43元; 二、被告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3001849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97.24元,由原告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335.24元,由被告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85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