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羽祺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羽祺模具有限公司模具款61604元; 二、被告***对被告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羽祺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1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6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羽祺模具有限公司负担36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计4061.51元、保全费18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