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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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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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盛世锐丽商贸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65400元(包括津C×××××车辆维修费410000元、施救费400元,以上减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盛世锐丽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6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14元,由被告负担2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交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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