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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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代偿款本息29667.04给原告阳江市浩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阳江市浩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72元,由原告阳江市浩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