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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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6民初110号 原告:天津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天津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永念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穆琦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