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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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341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第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尚未送达被告、第三人时,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健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爽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