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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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博盛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10月1日-2018年2月6日期间物业服务费633332.55元、专项维修资金15833.49元;支付2017年11月1日-2018年2月6日空调运行费483050.25元;2017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的电费32912元(不含被告先军面餐厅承租部分); 二、被告深圳市博盛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9月30日期间空调运行费3400元、空调维护费340元、电费45120.9元、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1217.2元,合计50078.1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6308.21元,由被告深圳市博盛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