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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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协议书》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521560元; 三、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残值损失688846元; 四、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的租金943770.04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346.24元,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233.09元,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13.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083.97元,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388.87元,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95.1元;评估费1万元,原告深圳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德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