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国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国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南山方大城工程结算尾款80500元、工程质保金13500元并退还押金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由被告深圳市国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