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朗盛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齐哈尔朗盛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纸箱货款5179883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朗盛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纸箱货款5179883元逾期付款损失金额(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朗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3075元,由被告齐齐哈尔朗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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