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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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78006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11日的利息为803.06元,2018年7月1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追偿; 三、若***、***、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对***所有的牌号为川X×××××车辆(车辆识别号:L×7)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该车辆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4元,由***、***、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