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阳市鸿生源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鸿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071.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87071.2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1元,减半收取2020.5元,由被告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