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节能型煤厂 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00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5328.00元,并自2017年6月29日开始,以本金9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125‰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 三、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对位于XX镇XX村的产权证号分别为XXX(户名***)、XXX(户名***)、XXX(户名齐齐哈尔市节能型煤厂)的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齐齐哈尔市节能型煤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向***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5.24元,减半收取8902.62元,实际收取8902.62元,由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638.62元、由***、***、齐齐哈尔市节能型煤厂负担82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