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泉志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泉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966.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96966.4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泉志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5元,减半收取计3627.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7147.5元,由被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