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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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比斯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邦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三台县琴泉粮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比斯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欠款361498元,此款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三台县琴泉粮站在下欠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范围内,对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应给付原告成都比斯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欠款,承担代为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3361元,由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