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荣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7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荣电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武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甜,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三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仇静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