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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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埃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埃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物损失7000元。 驳回武汉埃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负担。(此款武汉埃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