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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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南湖重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实业总公司 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南湖重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20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920.07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南湖重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