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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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十堰茂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施工保证金4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十堰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未支付工程款为限对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0元,由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