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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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伊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富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伊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价款8009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杭州伊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杭州伊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758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富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伊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杭州富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杭州伊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913元。 原告杭州富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缴的诉讼费;被告杭州伊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