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宸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宸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54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宸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432.8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此后至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另行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4元,由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宸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