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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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宜昌启华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宜昌启华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283.32元、利息434271.58元,并以900283.3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24%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26元,被告***、湖北宜昌启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650元。被告***、湖北宜昌启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于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