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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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大东安社区综合改造项目有限公司 杭州迈格尼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杭州迈格尼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杭州迈格尼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租金145530元、保证金436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迈格尼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3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原告***负担131元,由被告杭州迈格尼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