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省清盛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清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318.57元; 三、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清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本金185318.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为标准,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湖北省清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329元,减半收取491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省清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3299.5元,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6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29元,由湖北省清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96758元,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