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宇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瑞公司货款433785.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07元,减半收取3903.5元,由被告宇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07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代理审判员张海霞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宋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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