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庆天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宇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瑞公司货款433785.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07元,减半收取3903.5元,由被告宇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07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代理审判员张海霞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宋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