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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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3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1593.6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在诉前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随本案赔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珠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晓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