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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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半岛港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市新洋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告青岛市新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丁卉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孙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