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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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安御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青岛太白纤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2715201801669223)。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1816000元、利息及罚息25015.4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等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额,被告***、***、***、***、青岛太白纤维有限公司、青岛安御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3元,减半收取110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1.5元,由原告承担662.5元,由七被告承担15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