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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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青岛天能物流有限公司 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辽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天能物流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辽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天能物流有限公司车损、货物修复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赔偿、运费共计222130元的50%,即11106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 四、被告***、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青岛天能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34622元的50%,即6731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原告负担831元,被告***与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负担14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负担2641元。保全费1270元,被告***与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