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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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817997.26元; 二、限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月20日起以817992.2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4.97元为基数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新瑞木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新瑞木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